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共享政策

伴随测序技术的不断发展,海量人类遗传资源数据产生。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数据,促进数据有序共享与合理利用,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数据共享政策。


范围和适用性

本政策主要适用于通过公共资金资助获取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具体包括数据文件及相关元数据信息。OMIX数据库可承担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发布。OMIX中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共享分为“开放共享”和“受控共享”两种模式。“开放共享”的数据可以被研究人员直接下载使用,“受控共享”的数据需研究人员向数据递交者“申请”使用,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数据使用权限。


数据提交
  • 数据提交者的权利
    1. 数据提交者对符合伦理原则采集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和相关元数据信息有指定数据使用限制的权利。
    2. 数据递交者有“同意”或“拒绝”数据申请者对其数据使用请求的权利。
  • 数据提交者的责任
    1. 数据提交者应为其递交数据集的责任人。数据集在提交至OMIX前应确保具备以下条件:
      • 已经从数据集对应的研究对象处获得知情同意书(应当事先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1]),并符合伦理原则,通过相应的伦理审查;
      • 数据集的提交和共享已经获得研究对象的书面同意并获得提交者所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
    2. 数据提交者提供的信息必须对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替换或删除。
    3. 数据提交者必须按照OMIX在线系统要求,填写所有必要的元数据信息并完成所有提交步骤,确保填写信息的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同时,提供数据集以及任何必要的附属数据。
    4. 提交至OMIX的数据如设置为受控访问,数据提交者应及时对数据申请者发出的数据使用请求进行回复和处理。
    5. 数据递交者在对外发布其数据集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相关数据集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中“开放使用”类别的备案号。
    6. 如果有发现相关数据集违反《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或被发现是故意或过失包含缺陷或错误的数据,数据提交者应主动与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联系并暂停发布相关数据共享。数据提交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重新上传符合规定和修正后的数据。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应操作,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将取消原有数据编号。
    7. 当已经提交的数据集对应的研究对象选择拒绝共享数据或中途选择退出所参加的研究项目时,数据提交者需及时通知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同时,数据提交者必须及时处理数据,并避免数据的后续使用。

    数据下载与使用
  • 数据使用者的权利
    1. 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OMIX系统对所需要的数据发起应用请求。
    2. 数据使用者在获得数据集的使用许可后,可以在有限期限内完成数据下载。
    3. 数据使用者使用数据集研究结果获取的知识产权归数据使用者所有。
    4. 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FTP方式或HTTP方式下载获批数据资源。
  • 数据使用者的责任
    1. 数据使用者需在数据申请承诺研究范围内使用下载的数据集,数据集仅限研究目的使用,申请获得的数据集仅限申请人及其所在研究组使用和研究合作者共同使用,不可以将数据集随意分发他人使用,不可以利用数据集识别个体身份。
    2. 数据使用者必须自行对下载的数据集质量、内容和科学有效性进行评估。
    3. 数据使用者在使用从OMIX下载的数据集公开发表文章时,必须在文章中标明下载数据集的数据编号并说明数据可以从OMIX下载获得。
    4. 数据使用者必须对使用数据负全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数据使用者应了解,在数据管理和处理中出现问题时,其职责将延伸至其所属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
    5. 数据使用者必须保障数据集的安全使用。如果发生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数据使用者必须立即断开相关设备与网络的连接,并将事件报告给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数据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的指示,立即实施事故后措施。
    6. 如果使用者申请使用的数据集对应研究对象中途退出研究,数据使用者应立即停止使用数据集,并在此后也不得再使用此数据集。
    7. 数据使用者应同意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在某些数据库统计信息中公开使用其信息。可公开的数据使用者信息主要包括所用数据的数据集ID、数据使用者名称、数据使用者所在单位信息、数据使用期限、研究题目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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